KSA Civil Code
沙特民事交易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与解释规则
选择以下类别阅读相关文章
中东
KSA Civil Code
《沙特民事交易法》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通过第 M/191 号皇家法令颁布。《沙特民事交易法》是沙特阿拉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因为它首次将管辖该王国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法律编入法典。本文是《沙特民事交易法》中关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系列三篇文章中的第一篇。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了与合同成立有关的规定以及可能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的各种因素。
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其中规定合同由具有合同法律行为能力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提出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合同可以采用:
因此,《沙特民事交易法》承认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从业者熟悉的合同成立的通常要求。
第 34 条规定,附有价格指示的商品要约是可以接受的要约(但广告中的价格并不构成要约,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意图是构成一项要约)。
第 35 条和第 36 条涉及要约的撤回和终止,其中规定要约:
根据第 37 条规定,沉默不构成对要约的接受,除非:(1)合同当事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或者(2)合同当事方之前已有相关安排且要约与该等安排相关; 或者(3)以沉默方式接受要约仅是为了受要约人的利益。
关于合同的“订立地”,第38条规定,合同应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承诺通知的地点和时间视为成立。尽管第 38 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此条规定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审理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权。例如,如果要约人的住所地在英国并且在英国收到要约接受通知,如果合同本身没有明确管辖权,英国法院则可能足以拥有审理合同项下争议的管辖权 。
第39条涉及以公开拍卖方式签订的合同,其中规定合同在拍卖完成时成立。当有更高的出价时(即使该出价无效),或者拍卖在完成前结束,之前的出价则失效。
第 40 条涉及格式合同,规定格式合同仅需接受要约人起草的不可协商的标准条款即可成立。
第 41 条将伊斯兰教法的诚信原则编入法典,并要求缔约方真诚地进行谈判。有趣的是,第41条规定,如果缔约方没有善意地进行谈判,并在无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谈判,该方则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有),但预期利润损失除外。这很可能要求不以诚信原则行事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预期签订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普通法系从业者称之为“信赖损失”)。
第42条规定,如果双方同意合同的核心条款,他们可以稍后商定其他详细规定。如果双方就非核心条款发生争议,法院有权根据交易的性质、法律规定和惯例解决争议并纠正合同。
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承诺将来签订某种特定类型的合同的,该等合同的核心条款和签订合同的期限必须事先约定,并具有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例如,如果股东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中一方同意购买另一方的股份,该交易的基本条款,例如股价、股份数量和转让时间,则必须在和解协议的条款达成时约定。股份转让也应采用适当的形式。
第 44 条涉及支付定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合同,并明确规定,如果义务人退出合同,定金将被没收。
第 45 条承认签订框架协议的做法(通常用于双方打算进行一系列交易的货物销售交易和服务合同),其中规定框架协议的条款将与交易的任何具体条款一起适用。
第48条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有精神缺陷的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沙特民事交易法》第 57 条至第 69 条涉及可能被视为未给予同意的各种情况。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第 57 条至第 60 条涉及缔约错误的概念。简言之,缔约方可以因错误而解除合同,前提是:
单方错误本身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不能依靠错误来逃避合同义务。
第 61 至 63 条涉及欺诈的概念,或者判决法国家和地区所称的虚假或不实陈述。
第61条将欺诈行为定义为一方以欺诈手段欺骗另一方,诱导其订立合同的行为。第 61 条还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在知道实情的情况下不会签订合同,则沉默也可能构成欺诈。
与其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国家和地区一样,《沙特民事交易法》不承认无过错的虚假陈述概念。为了在欺诈指控中获得胜诉,相关方必须证明欺诈、欺骗或不公平交易的某些要件。
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骗方可以撤销合同:
第 64 条至第 68 条涉及胁迫的概念。
第64条将胁迫定义为“未经他人同意,以物质或精神手段强迫他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 65 条接着规定,当缔约方面临使其相信自己或他人将面临“生命、荣誉或财产”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就会构成胁迫。
为了在胁迫的情况下产生解除合同的权利,胁迫行为必须是无过错方签订合同的原因。如果胁迫由第三方实施,只有在另一缔约方知悉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第 68 条规定,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由于无过错方的明显弱势或需求而造成的不公平给予救济,并且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减少无过错方的义务或增加另一方的义务。以不公平为由提起撤销或修改合同的诉讼时效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 天。
第72条规定,合同标的必须:
如果合同标的不满足这些要求,合同将无效。
第74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的某项条款不合法,该合同不会整体无效,除非任何一方能够证明没有该条款其不会订立合同。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合同标的不合法,合同将被视为无效。酒类或违禁品的销售合同属于此类合同。
《沙特民事交易法》第 77 条至第 80 条涉及撤销合同的权利,其中规定:
第 81 条涉及合同无效(例如,由于违法或其他原因)的情形,其中规定各相关方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可以自行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年内提起。
第 82 条至第 86 条涉及撤销和无效的效果,其中规定:
《合同法》第 87 条至第 93 条涉及代理和承包。
第87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订立合同。
第 88 条至第 91 条将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关的传统原则编入法典,其中规定:
《沙特民事交易法》中涉及合同成立以及合同被视为未成立的各种情况的条款基本上没有争议,并且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致。
虽然法院将如何解释这些条款还有待观察,但是从表面上看,《沙特民事交易法》就哪些情况构成有效合同、哪些情况不构成有效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在沙特王国开展业务或与沙特交易对方开展业务的人士而言,这应该是一个好消息,并且是沙特王国发展有利于商业的环境方面向前迈出的非常积极的一步
结束